一. 名稱:本會定名為「東華三院伍若瑜夫人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T.W.G.Hs. Mrs.Wu York Yu Memorial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組織。
二. 會址:新界葵涌安捷街十三至二十一號。 ( 13-21, On Chit Street, Kwai Chung, N.T.)
三. 宗旨:
甲、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之溝通,共同提高教育素質。
乙、商討彼此關注之問題,致力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及褔利。
四. 會員:
甲、基本會員---凡在本校就讀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為本會基本會員,但只可委派一人為代表。
乙、當然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和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丙、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並經執行委員會推薦,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 會費:
凡基本會員每年須繳納年費港幣伍拾圓正。會費將於學年初繳交,作為推行會務之用,或作為經由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其他用途。
六. 組織:
本會乃由會員大會、中央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組成。
甲、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執行委員會可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乙、 中央委員會
1. 聯絡子女所屬班級之家長,組成聯絡網,推動家長教師會之活動。
2. 委員為所屬班級之家長代表,向校方反映意見。
3. 委員可被提名成為執行委員之候選人。
丙、 執行委員會
1.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委員包括副校長與教師代表共七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會員共七人。
2. 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顧問,而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3. 七名家長或監護人委員在週年會員大會前由全体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從中央委員的提名名單中選出。
4. 執行委員會各幹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5. 任何執行委員如於一年內缺席三次而無合理解釋,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合適的會員替代,其任期為該執行委員的餘下任期。
6. 年中如有空缺,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合適的會員為委員至應屆屆滿為止。
七. 任期
除教師委員外,各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學年;可競選連任,但只能連任同一幹事職位兩屆。
八. 執行委員會幹事之職權
主 席 - - - (家長會員一人) |
由家長會員出任主席,負責主持會員週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並執行上述各會之議決案;負責推行會務及文件之簽署。 |
副主席 - -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
秘 書 - -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
司 庫 - - -(家長及教師會員及一人)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項目,並負責在會員週年大會呈報已稽核之財政報告。 |
康 樂 - -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
聯 絡 - - -(家長會員一人教師會員二人) |
負責家長教師會與校方及家長之間的聯絡工作。 |
總 務 - -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
負責本會一切總務工作。 |
九. 會議
甲、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初舉行。會議通告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兩星期由秘書通知各會員。一切動議必須得到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成為議決。
2. 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十人。倘法定人數不足,則會議須延期舉行,直至出席率符合法定人數為止。
乙、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因應需要而召開,或在獲得最少十名會員提出書面要求下(須列明因由)而召開。會議宜於接到書面要求的日期計起,一個月內召開。
丙、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七人,其中必須同時包括家長及教師委員。
2. 每年最少開會三次。
十. 財務
執行委員會須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本會賬戶。本會任何在賬戶中之提款或轉賬及有關支票或銀行文件的簽署必須由下列二人簽署 - - - 主席或副主席(家長委員)及司庫(教師委員),方為有效。此二人中必須包括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十一. 核數
會員大會將邀請一位義務核數員負責核數。每年最少審核賬目一次。
十二. 修改會章
本會會章得於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的會員投票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十三. 解散
本會如有解散之議,須得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以上會員贊同。解散後所有本會資產和盈餘,將捐贈與校方作為學生褔利用途。
十四. 東華三院伍若瑜夫人紀念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章程(本選舉章程按照《教育條例》的規定而立。)
甲、候選人資格
1. 本會的基本會員,即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乙、人數和任期
家長校董與替代家長校董人數及其任期依據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的規定辦理。
丙、提名程序
1. 本會須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最少為7天。
3.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而無須和議。
4. 提名方法及候選人資料等得由選舉主任參照教統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施行。
丁、投票人資格
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本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戊、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投票方法、點票及公布結果得由選舉主任參照教統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其不時修訂的版本)相關內容執行。
2.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在點票後即時以抽簽決定。由校長抽出第一位的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第二位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3.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在接獲有關上訴後的兩星期內召開緊急執行委員會會議處理有關的上訴事宜。
4.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
己、填補臨時空缺
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庚、取消家長校董註冊
本會如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將由現有學生家長以投票方式表決,若有過半數現有學生的家長投票贊成,則本會得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
申、家長校董參加執委會會議
家長校董必須列席本會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 完-
註:本會章為2006年5月4日之修訂版